新修改的《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审议通过


  今年6月10日,宜昌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宜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宜昌城区公共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它标志宜昌市城区控烟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1997年宜昌市就制定实施了《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立法目的、宗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控烟决心,但由于时间较长和历史的原因,也存在一些如主管部门不明确、公共场所划分不准确、违规处罚不具体不完善的地方。新修改的《规定》无论是法律效力、主管部门、责任人、公共场所划分、违规经济处罚的措施都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具体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新《规定》明确划定了十个方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影剧院的观众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售票厅、等候室;商场(超市)、书店及邮政、电信、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机关、团体及宾馆、饭店的会议室;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新《规定》提出,城区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备烟、不敬烟、不吸烟。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吸烟者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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